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内科政字(202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研诚信管理是指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科研活动的信用主体在遵守科研行为准则和履职尽责等方面的科研诚信记录评价、失信调查处理以及相关信息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信用主体包括项目申报(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主持)人,参与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奖励、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等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申报材料、合同(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及调查结果等。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惩治不端,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平公正评价。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文件。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履行本地区、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监管机制,认定、处置所属地区、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科技活动实施单位(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贯彻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
第八条 科研诚信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将科研诚信承诺贯穿于科技活动全过程,落实到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结题验收和评估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
第九条 实行信用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开展信用审查工作。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评审立项、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研诚信进行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等。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信用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编号、完成时限、目标任务、参与方式、经费额度及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相关信用主体违反职业道德、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记录。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较重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调查部门认为被调查对象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处理对象,同时逐级上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将科研失信行为处理信息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与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处理信息要录入科技部科研诚信系统。